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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邮电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1-26

施行日期:199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闽邮(1992)局字716号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改名、过户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二、对人民法院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的做法,与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不予协助执行。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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