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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扣押的财产被转卖应否追索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经他[1993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8-16

施行日期:199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3)20号关于开鲁县法院扣押的拖拉机是否应追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对开鲁县人民法院在扣押张洪杰的拖拉机时手续不够完备,而根据你院报送的材料尚难以断定建材厂知道拖拉机已被扣押,以后建材厂又实际占有并出资对拖拉机进行了修理,因此,同意你院提出的不再追索拖拉机,而由建材厂一次性给付小街基供销社五千余元,由张洪杰赔偿建材厂所受损失及承担执行费用的处理意见。

关于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及伤害问题,请你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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