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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03

施行日期:2000-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0年3月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民法院除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以外,还依法收取下列费用:

(一)诉讼活动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1.当事人依法复制有产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所需费用;

2.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费;

4.申请异地执行差旅费;

5.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二)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超过10,000元,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交纳50元。

8.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级别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不满一千元 50元

2.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 0.04 10元

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 0.03 510元

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0.02 1510元

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0.015 2510元

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0.01 5010元

7. 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 0.005 10010元

受理费=标的价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二)申请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4,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期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三)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收费标准:

1.复制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法律文书,16K纸每张收费0.3元,8K纸每张收费0.4元。

2.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3.勘验、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误工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4.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

(四)上诉案件按上诉请求标的额收取上诉费。

三、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

1.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收费金额由立案机构确定,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金额由相关业务庭确定。

业务庭案件承办人,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收费金额,报本庭庭长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到法院财务部门指定银行预交。

2.当事人根据业务庭的通知,到法院财务部门指定银行预交。法院财务部门凭银行收款回单出具预收诉讼费用票据给当事人,当事人凭预收诉讼费票据到相关业务庭开展诉讼活动。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关的诉讼后果。

3.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进行审判、执行活动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务规定,到法院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4.案件结案后,当事人凭业务庭通知书及预收诉讼费票据到财务部门换取实收诉讼费票据,多退少补。各业务庭将结案情况每月底列表报本院立案机构、司法统计部门、财务部门。

5.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须经相关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和财务工作主管副院长批准。经批准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门编制缓交诉讼费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附卷、一份存有关业务庭。缓交到判决前的诉讼费用由受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收缴,缓交到执行中扣除的诉讼费用由执行庭负责收缴,法院财务部门监督收缴。

6.因管辖权变更或上级调审的案件,案件诉讼费应随案移送。

四、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本通知明确的范围、项目外,不得以诉讼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全省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加强对诉讼费用收取的监督,严格做到依法文明收费,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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