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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15

施行日期:2000-03-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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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障法庭自1995年成立以来,对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非诉执行案件的增加,有必要对社会保障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非诉执行案件的管辖,应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执行,由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作出的征缴、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在法定的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非诉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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