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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未改制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续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函【 2008 】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9

施行日期:2008-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企业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一些困难企业不具备改制条件,职工无法安置,这些企业多年欠缴社会保险费,并积累高额滞纳金,致使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也无能力办理退休。根据国家和省对企业及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需缴纳滞纳金的有关规定,我省社会保险费欠缴在电子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滞纳金,并且在全省联网登记情况。鉴于市属未改制困难企业目前还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为保留欠费企业社会保险接续账户,减轻企业参保职工今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压力,使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经与省相关部门协调,市政府决定对市属未改制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续保缴费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市属未改制困难企业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困难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企业对本企业职工逐人进行调查、核实、协商,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全员统一进行补缴,不收取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所产生的滞纳金挂在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账户上,待企业改制时补缴。

二、各困难企业应与本企业职工签订垫付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明确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时优先偿还职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如职工不同意垫付社会保险费或放弃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要与职工签订相关手续(1式3份,市社保局、企业、职工个人各留存1份)。未改制困难企业已没有资产的,企业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采取自愿原则。

三、市属困难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有参保意愿,企业同意,由参保企业统一携带应参保人档案到市社保局审核确认,可以在本次补交社会保险费时一并解决。

四、对本意见实施以前未改制困难企业职工个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已续保或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做重新调整,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垫付社会保险费协议;对2008年1月至本意见实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垫付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间按照《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执行。

五、市属未改制困难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效时间为2008年5月29日?2008年10月31日,在此时间内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职工,如果以后续保缴费,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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