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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1]1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26

施行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北京市2001年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96元/月人调整为305元/月人;

(二)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下岗职工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门诊医药费补助取消。

二、自2001年7月1日起,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原标准不变,大病医疗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0%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基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为103元/月人;失业保险费为8.24元/月人;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由原来的56.26元/月人调整为64.26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7.44元/月人。

三、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167.5元/月人调整为175.5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55.5元/月人;第二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495.5元/月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障费为208.68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18.68元/月人。

四、享受“三三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的来源,按照采取原“三三制”的办法解决。不享受“三三制”的全部由本企业负担。

五、享受“三三制”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2001年7-11月期间有关资金的处理意见。

(一)下岗职工门诊医药费已经发给职工,不再追回。

(二)原核拨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大病医疗统筹费不足部分,在核拨第二年资金时予以补足,已经收到第二年资金的单位另行申请追加。申请差额资金材料中需增加企业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三)自2001年12月份起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按照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六、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2000年结转至2001年的下岗职工,自2001年7月1日起,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上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核拨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七、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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