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2003年度最低工资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3.59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600元/月。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2.78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465元/月。
2003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劳(200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2003年度最低工资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3.59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600元/月。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2003年度最低工资为2.78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465元/月。
2003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深圳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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