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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3]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8

施行日期:2003-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自1998年7月1日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1999年7月1日全市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以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运行良好,对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贫困居民生活,市政府决定再次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从[2003]年4月1日起,将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人均每月117元提高为120元;其余17个县(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人均每月91元提高为100元。

二、加强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低保资金在发放上实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区)应将低保对象分为“常补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的特困户)和“非常补对象”(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两类。对“常补对象”,低保金可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每年审核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由居委会以现金形式发放,每季度或每半年审核一次。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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