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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科严重高危妊娠疾病医疗费病种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6

施行日期:2008-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合理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现对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严重高危妊娠疾病医疗费病种范围调整如下:

一、自然流产≥2次;

二、不良孕产史:包括死胎史、死产史、早产史、畸形儿史、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

三、新生儿溶血病史或双方血型不合且本孕抗体滴定度超过正常且逐步上升者;

四、吸毒或吸毒史;

五、本孕死胎或胎儿畸形;

六、本孕估计巨大胎儿;

七、疤痕子宫;

八、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或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九、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

十、先兆早产(≤34周);

十一、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未临产或≤34周胎膜早破;

十二、过期妊娠;

十三、胎儿生长受限;

十四、羊水过少;

十五、羊水过多;

十六、骨盆异常;

十七、胎位异常(臀位、横位等);

十八、双(多)胎妊娠;

十九、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中重度贫血、甲亢、肺结核、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病等;妊娠合并精神病、妊娠合并恶性肿瘤、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性病或严重感染、孕妇胸廓畸形等;

二十、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如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症等;

二十一、妊娠合并妇科肿瘤(≥5cm)。

2008年7月1日起出院的参保人,按本通知执行。

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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