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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州府办(2004)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3

施行日期:200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积极推进我区工伤保险工作,努力完成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目标任务,现就做好全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区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全区工伤保险分别以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区本级为单位进行统筹。各统筹单位必须按月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的50%,足额上划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再按月上划市财政专户。上划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区社保机构不再征收工伤保险费,全区工伤保险费均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各级社保机构要负责制定本级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并将计划按期提交给同级地税机关进行征收。

四、全区各类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在2004年9月底前,到所在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从2004年10月1日起,各登记参保企业,每月按期向登记参保地的同级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其职工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要采取一切措施,扩大工伤参保覆盖面。龙宝移民开发区要重点抓好国有、集体、外资、股份制等企业的工伤参保工作;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和区本级要在抓好已参保单位续保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参保扩面工作。

七、工伤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扩,任务繁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社保机构要尽快与地税部门联系,抓紧做好征缴工作的移交衔接,确保地税机关按期开展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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