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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05]1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5

施行日期:2005-1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加强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赣审社发[2005]2号文件要求,我市对芦溪、上栗、湘东、安源等四个县区2004年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征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提高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保观念

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管工作,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提高认识为突破口,对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目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广泛进行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管政策的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深入到各用人单位,帮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克服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参保观念。

二、强化依法征收,确保应征必征

各地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萍乡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萍府发[1995]40号)等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登记和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必征。尤其要加大对煤炭、花炮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要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反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相应处罚。

三、明确责任,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对其开展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目前要重点解决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微机管理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征收到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要按要求进行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凡将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混储的县区,要尽快将其从养老基金帐户中分立出来。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坚决禁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确保基金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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