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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4]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以收定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就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3年5月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缴费5000元。2003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泸市府办发[2003]48号,下称《缴费年限规定》)缴费。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改制或破产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市医保中心管理,企业按泸委发[2001]46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按泸委发[2002]37号文执行。其中2003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其它自行改制或解体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三、已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执行了一次性缴费或按《缴费年限规定》缴清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移交医保中心管理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事业单位改制时移交医保中心管理的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按泸市府办函[2002]191号文执行。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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