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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1

施行日期:2005-1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有关定点单位: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对定点医药服务单位有关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要求,我局对定点医药服务单位实行一点一证的定点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医药服务地址相对应,其它地址的医药机构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范围。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单位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服务单位停业3个月以上或者歇业的,原定点资格自动取消,定点协议自动终止,原定点医药服务单位应及时将定点标牌交回我局。

二、定点医药服务单位改变执业场所以及因故转让、合并的,从变更之日起,原定点资格自动取消,终止定点协议,原定点标牌应及时交回我局。

出现以上变更事项的单位,如拟继续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应于变更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保留定点资格,报送相关材料,我局将在2个月内根据当地定点医药服务单位的布局情况予以审定。未申请保留定点资格的,从变更之日起取消定点,停止医疗费用结算。

三、定点医药服务单位出现变更名称及联系电话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若因报告不及时而导致我局有关通知不能及时送达而影响有关工作的,由定点医药服务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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