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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8

施行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适当降低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比例下调为: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 )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 )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起付标准以上 -5000 元(含 5000 元)

10

8

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 70%

5001 元 -10000 元

8

6

10001 元 -15000 元

7

4.5

15001 元 -30000 元

5

4

二、适当降低 12 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 12 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一个年度内(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自付医疗费用合计超过 800 元(不含 800 元)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 75% ,个人自付 25% .

三、调整精神病发作期人员转诊转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对精神病发作期人员转诊转院至芜湖、池州、铜陵、安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凭收费单据、明细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按青政 [2001]53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到医保中心结算,不再按 10% 比例先行扣除个人自付部分。

四、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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