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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6〕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05

施行日期:2006-07-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现对《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人员)。

(二)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我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中患有前款所指的12种疾病和重症精神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四)本市农村五保对象等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3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6000元、4000元、2000元。

(三)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患上述17种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上部分(含1000元),按5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 .

(四)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最低医疗保障的低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当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医前救助,其中一类人员1000元,其余人员500元,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五)农村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后,根据宁政办发(2005)1号文件中《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区县财政按照每个五保对象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在供养经费中增列五保对象医疗补助预算,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救助。

以上各类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实际负担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项目支付范围内,本年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渠道报销后,由个人实际支付的部分。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惠民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农村居民须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方可申请大重病医疗救助。

四、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一)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擅自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

3、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

(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宁政办发(2005)1号文件中《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工作操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分别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季报表》。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承担和补助的资金拨付至有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仍按宁政办发(2005)1号文件中《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6年6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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