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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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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4

施行日期:2007-09-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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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区统筹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监管,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结合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现就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医保基础管理。

1. 按规定指定医保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健全各项医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台帐。

2. 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

3. 及时登录医保信息网页了解医保政策信息,及时上传费用明细、及时对帐,并如实上传销售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完善计算机备份线路,加强对刷卡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强化计算机系统管理。

1. 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具备药库、药房管理的功能。硬件方面应配备扫描枪、电脑小票打印机。

2. 所有在售商品(包括药品和非药品)的进、销、存必须使用同一套计算机软件系统并使用条码扫描进行管理,保存相关数据不少于两年。

3. 建立盘库制度,每月(中药饮片每半年、贵重药材每月)至少盘库一次,并明确盘库时间、方式和人员,对商品金额和数量进行定期盘点,保存盘点报表和明细记录单备查。医保中心将每天自动进行库存数据采集。

4. 帐物相符。库存、货架上的商品实物与计算机数据相对应。

5. 向购药人提供电脑小票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包括通用(含商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名、批号、数量、价格等信息,以备购药人核对。

三、规范医保购药管理。

1. 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营业时间内保证药师在岗在位。

2. 严格按规定开展医保处方外配业务。药师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规范记录药品购药情况,严格控制药量、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

3. 对本店的药品计算机设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纠正错误的药品设置,按要求规范药品明细设置。今后如发现将非医保药品设置为医保药品、实际销售药品名称、剂型与计算机上传明细设置的名称、剂型不完全一致的,均按串换药品处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2007年12月底前按完成上述工作,届时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医保费用结算进行整改,通过验收后恢复医保费用结算。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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