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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淄劳社发[2007]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5

施行日期:2007-09-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学籍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籍在外地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也可凭本市户籍证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原则。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市对各区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每年,市下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和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根据各区县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根据上年度各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导致医疗费支出增长的合理部分,市予以确认。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作相应减少。

(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区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征缴额的20%提取调剂金,并于下季末15日前将上季度调剂金足额上解。对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其计划收入与计划支出的差额,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和超出医疗费定额的增支部分,由区县自行筹资解决。

三、参保登记

㈠街道、乡镇居民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乡镇政府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登记点。参保登记点原则上设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办理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应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所设的登记点或就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城镇居民的家庭成员应全部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应出具参保证明。

5、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6、对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信息登记材料。

7、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核,并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

㈡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

1、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

2、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属的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缴费业务管理

㈠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启动当年,缴费期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

新入校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于9月30日前缴费;新参保城镇居民,应从参保登记起15日内缴费,上半年按一年的标准缴费,下半年按半年的标准缴费。其中,按半年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减半。幼儿园(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升学不同阶段连续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按《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的年度参保时应当以参保时的标准(含利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号和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证明。

(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同时做好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各登记点要协助做好参保收缴工作。

中小学阶段学生集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并打印缴费凭据。

(五)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六)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时,应以参保时《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和利息,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月或《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五、参保转换

(一)城镇居民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进行缴纳。补缴后,补缴时间计算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上款规定补缴后,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中老年城镇居民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和标准补缴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六、医疗待遇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城镇居民,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报销总额提高1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二)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不含中断缴费补缴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住院管理。

1、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低保人员在确定的优惠就医医院就医,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使用的药品目录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2、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住院手续。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二)门诊大病管理。参保人患有规定的9种门诊大病,须在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规定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其它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凡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待遇的人员,其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门诊大病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其他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普通门诊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社区定点定额管理。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应当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最高报销总额合并计算,不再增加。

城镇居民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

中小学阶段学生所在学校(所、园)所办医疗机构被审批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学生应选择其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所、园)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实行按参保学生人数和学生门诊规定报销总额的50%包干使用;个人超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再予报销,年度累计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学生门诊规定的最高报销总额。学校(所、园)所办医疗机构未被审批为定点医疗机构或无医疗机构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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