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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2

施行日期:200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社区卫生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降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就医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的参保人员,在已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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