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0

施行日期:2008-05-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能得到及时诊治,有效控制我市的疾病疫情,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年度内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足口病(EV71感染)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一、经确诊为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参保患者,其住院、检查、治疗等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含起付线费用、超封顶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二、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