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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劳社医[2008]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15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8元,即:2460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188元/月。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4元,即:24603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缴费费率)×60%÷12月+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1元(医疗互助救济金)=114元/月。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

2、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3、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900元;

4、孤儿、“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参加市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缴费标准:

1、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2、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3、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月个人医疗帐户最低划帐基数为1453元。

上述有关数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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