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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199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1-15

施行日期:1998-01-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3号)、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对近两年内退休的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7〕318号)和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湘人发[1997]20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凡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对其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文件规定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二、对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从其退休的下月起适当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和标准为:以1994年12月31日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简称“老办法”)的退休人员,1996年办理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1997年办理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6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其基本养老金与“老办法”比较而增加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的不作调整。

三、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离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含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离休的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按时足额交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这次调整待遇新增的金额,由社保机构一次发放到位;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保机构在拨付新增待遇时,对欠缴额进行抵扣。

用人单位应保证将调整待遇增加的金额及时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六、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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