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2]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8

施行日期:2002-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切实维护这部分人员合法权益,现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凡经鉴别确系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的人员(不含整建制办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原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的缴费比例调整为按照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2002年为21)。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仍按照我局津劳局[2001]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凡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