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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4]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1

施行日期:2005-0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

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

2.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3.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基金支付有缺口的市,地方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省革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企事业单位老弱病残职工的意见的报告》(鲁革发[1972]143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2004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附件1)、《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 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1.2004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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