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劳社(200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5
施行日期:2005-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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