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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劳社养[2007]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1

施行日期:2007-08-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类别  调整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普遍调整  (1)基本养老金水平  500元以下(不含500元)  50  500-700元(不含700元)  40  700-900元(不含900元)  35  900-1100元(不含1100元)  30  1100-1300元(不含1300元)  25  1300元以上(含1300元)  20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不满20年  35  满20年不满25年  40  满25年不满30年  45  满30年不满35年  50  满35年以上  55  (二)部分调整  (1)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40  满80周岁以上  50  (2)高级职称  正高  60  副高  50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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