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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12

施行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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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 60 元提高到每月 160 元。

(二) 1945 年 9 月 3 日 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 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 50 元提高到每月 140 元。

(三) 1949 年 10 月 1 日 至 1957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 35 元提高到每月 120 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 [1993]5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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