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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7〕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9-12

施行日期:2007-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07)218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0元提高到245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按不低于15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到月人均补差120元左右。

各区(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和物价情况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按不低于40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由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6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元。新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从每月每人160元提高到170元。新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不断充实救助内容

充分发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求,运用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及时、主动提供各项救助。

积极探索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法,合理设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救助。

积极探索劳动就业、帮扶脱贫与城乡低保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采用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开展邻里互助,实现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的互动补充。

积极推行廉租房政策,搞好“安身工程”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区(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做好劳动就业、扶贫开发与城乡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和脱贫帮扶服务;物价部门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变化,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物价补贴;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困难搞好主动救助。要坚持做好城乡低保网上申请、审核、审批,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确保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供养安全。进一步加强基层低保、五保工作队伍建设,解决好基层低保、五保工作所需经费,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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