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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17

施行日期:2002-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常设性宏观协调劳动关系的会议制度。

各县、区应根据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精神,相应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

附件:1.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附件:2.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与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加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的单位是: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

(三)市总工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协调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

各方出席协调会议的代表为3人。出席协调会议代表因故空缺,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替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对拟提交市政府制定和劳动行政部门拟制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等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三)对《劳动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支持与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相关职能部门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过各方;临时召开的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主持会议方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主 席:孟 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副主席:左 军(市总工会)

刘树华(市经济委员会)

成 员:费明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林丽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薛春英(市总工会)

林 勤(市总工会)

韦 勤(市经济委员会)

张水珍(市经济委员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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