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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卫人(2004)2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4年5月18日批复,同意认证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为《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卫职鉴字(2004)3号],该“培训基地”在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和卫生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有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域内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推进毕业生学生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促进学生就业。同时,大力推进卫生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范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更多优秀的技能型人才。

二、“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报名和培训工作;

2、协助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学员的鉴定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3、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参加考核和鉴定;

4、协助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

三、“培训基地”开展下列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护理、病案、配膳、医院收费、卫生检验、西药药剂、中药药剂、消毒、防疫、妇幼保健、医用气体、口腔修复、医院污水处理、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国家职业资格和反射疗法师职业资格。

四、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

1、卫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卫生职业技术培训班毕(结)业生;

2、卫生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4、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方能上岗或自愿参加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员;

五、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培训的申报条件按照不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报条件执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职业资格水平,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本部门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正规中级职业资格培训,或经评估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正规高级职业资格培训、高级技校毕业,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毕(结)业生,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申报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资格培训。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申报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培训。

6、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批准,可参加高一级职业资格培训。

7、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晋升等级的培训、鉴定或考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六、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参加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理论考核和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未尽事宜按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卫生部人事司关于印发《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卫人工发(2000)第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地点等有关具体事项由“培训基地”另行通知。地址:厦门市公园西路6号,联系电话:2138002.

厦门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厦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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