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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5]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8

施行日期:2005-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二、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实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后,我市不再组织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办公厅《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略)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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