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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5]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3

施行日期:2005-10-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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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局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宝原工贸公司、电力行业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核电发展的客观要求,保证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的质量,我局于2005年7月13至15日召开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考试专家研讨会,对于在执行《法国压水堆核电站核岛机械设备建造规则》(以下简称RCC-M规范体系)核承压设备活动(安装和制造)中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的考核问题进行了研讨。根据专家意见,我局认为可按照RCC-M规范体系实施焊工及焊接操作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欲申请按RCC-M规范体系实施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核焊考委)应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规定,制定相应的焊工管理细则;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提供详细的考核依据标准文本,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方可从事核承压设备焊工的考试活动。

(2)核焊考委应根据RCC-M规范体系,结合具体的考试项目,制定符合RCC-M规范体系要求的实施方案,报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的机构)审批,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审查批准后,核焊考委应严格按照HAF603的管理要求,向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报考试计划和结果,并注明考试的合格项目可以等效的范围,作为HAF603表1的附件。焊工资格证应特别注明适用的规范。

(4)按照RCC-M规范体系实施并通过的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只对执行RCC-M体系规范的核承压设备活动有效。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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