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9

施行日期:2007-03-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6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企业,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企业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企业经办人凭本人劳动保障卡办理所在企业招调员工业务。

(四)立户办理时间为2007年4月6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7年4月13日至11月15日。截止受理招调员工个人材料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

(五)特区内下列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宝安区、龙岗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企业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指标过期由系统自动取消,如要继续办理需重新申报。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7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奖励

(一)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安置随军家属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行指标奖励,市劳动保障部门奖励方法如下:

1、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直接下达安置任务,积极安置的企业给予奖励。安置随军家属1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奖励6个指标,当年奖励2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2个指标。

2、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当年奖励1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1个指标。

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请到我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请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二)对采取虚假行为骗取指标的企业,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员工业务。

对有能力安置但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企业当年内停止办理该企业的招调员工业务。

(三)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7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员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员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2007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203号)。

(三)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

建立企业招调员工预申报制度,已立户的企业有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的,于2007年10月份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中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有关申报2008年计划的系统模块在2007年9月份起用)。

六、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相应等级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三)计划生育审核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属超龄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今后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68号)同时废止。

2007年3月29日

附件:1.2007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略)

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