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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劳办发(2000)2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21

施行日期:200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发部[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两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三、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办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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