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朝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定为3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朝政发(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0
施行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朝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定为3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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