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调整为6.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2008)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4
施行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调整为6.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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