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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岛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字[2006]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9

施行日期:2006-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现就发布我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本企业2005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4%,上线为平均工资增长21%,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4%.

二、全市各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将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应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发放,对工资增长低于基准线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不得结余进工资储备金;提取的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再提取工资储备金。

四、全市各企业应积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逐步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2006年8月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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