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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2002]1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4

施行日期:2002-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的规定,《苏州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苏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安委会、经贸、安全监督、公安、交通、建设、质监、供电、卫生、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以及驻苏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内河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苏州质监局牵头负责。

(5)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由苏州火车站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经贸委总协调,其中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贸易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道路、内河、长江、民航、铁路交通事故牵头部门负责。

(9)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

(10)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相关事故牵头部门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计委牵头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指挥部的职责

(一)警戒保卫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医疗救护指挥部的职责

1.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5.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物资供应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调运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善后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1.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2.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协助医疗救护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有关后事;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并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5.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512-68612115

市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512-68610608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五)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分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经贸、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应急处理分指挥部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四)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五)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做好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工作,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是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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