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聘证》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4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0

施行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报外地人才办理《应聘证》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0〕139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外地人才应聘证》时,按每证8元收取工本费。

上述有关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