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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绵委发[2003]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2

施行日期:2003-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去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2]24号)。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努力营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对当地就业和再就业负总责,加强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分析掌握本地区就业工作局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二)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影响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证到位。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五项工作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劳动保障、发展计划、经贸、国资、财政、税务、银行、民政、教育、人事、工商、监察、编制、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热情关心和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是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为下岗失业人员送温暖、送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分忧解难。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一)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也是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放进度,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9 月份全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尽快享受到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其再就业。

(二)加大再就业资金落实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2]24号)规定,各级财政要下决心调整支出结构,抓紧安排,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促进再就业等资金需要;市政府在安排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时,要与县(市、区)财政投入挂钩;财政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尽快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各项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用好用活各项再就业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确保中央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或实体的认定工作,鼓励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享受社保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提供及时、优质服务;税务部门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要确保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实体、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开业指导、项目选择和办理证照方面给予切实帮助;教育部门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给予方便,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学杂费用和对考入高等院校的给予资助。

(四)抓紧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全市要大幅度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要大力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有关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快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宣传和申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荐工作和贴息项目的认定工作;担保机构和金融部门要尽力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获得担保贷款,为他们就业和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保证担保金筹集落实到位,切实做好贴息申报工作,加强与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协调;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要做好对各级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督查和情况通报工作,加强金融系统内部工作协调,保证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绵阳高新区、农科区、仙海区、经开区、科创区及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狠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创造就业岗位,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要注意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形成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坚持把抓好发展作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途径,确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一是要大力发展城镇商饮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和企业,大力开发新建园区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二是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各种政策扶持和有效服务,形成个体就业带动群体就业的就业增长机制,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就业岗位增加的双重目标;三是要加大城市环保、绿化、卫生、治安、交通等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力争半年内组织3000 个岗位,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四是建立完善促进就业的约束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绵阳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就业和失业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推荐适合本人的就业岗位的,应停发原已享受的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已经就业人员的收入情况,适时中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低保待遇。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着力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一是要切实加强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42号)要求,9 月底前增挂“再就业救助中心”牌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积极开展各项救助工作;二是要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公益性就业服务;三是要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要加强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再就业率;四是大力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认真研究解决“4050” 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2003年至2005年底,全市要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学校医院后勤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保洁、保绿、保安空缺岗位等帮助12600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2003年4000人、2004年4600 人、2005年4000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表1、附表2),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掌握就业困难对象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具体办法,落实再就业救助工作部门责任制。为确保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再就业工程,从2003 年起,市级领导要为所联系的社区帮助1-2 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市级部门要为所联系的社区帮助3 名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并认真做好情况沟通和数据统计报告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窗口,也是完成劳动保障各项任务的重要支柱。各(县、市)区编制部门要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转发省编委关于加强全省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绵编发[2003]44号)要求,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切实解决机构编制和职责任务问题;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批准的机构编制尽快做好工作人员的配备,落实工作力量;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帮助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市编委办要尽快研究解决绵阳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和仙海风景区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问题,要明确部门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做到有人办事,避免出现空档;市编委办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并于10 月中旬前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

六、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步伐

要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成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全面落实确保政策,彻底消除确保死角,决不发生拖欠。同时,要把重点转移到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尽快实现再就业工作上来。一是要明确目标责任。下岗职工出中心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02]33号)规定,2003 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并轨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变,凡托管期限满三年的,原则上今年底前要全部出中心,100 人以内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年内要予以撤消。梓潼、平武、三台、江油和市本级的东材企业集团、二四公司、白水金矿今年要全部完成下岗职工出中心任务;盐亭丝厂已经破产,不再纳入在中心下岗职工进行托管;长钢2003年底前下岗职工出中心任务不少于1000 人,2004 年完成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任务;其他有下岗职工在中心的企业,明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出中心任务,全面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二是按规定适当调整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促进向失业保险并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的“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的原则,下岗职工进中心满三年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现在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下调到70%.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处理出中心职工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府办发[2002]33号)和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绵再就办[2002]5号)文件执行。四是要认真做好出中心职工未实现再就业期间享受“低保”的衔接工作和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督查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困难人员就业等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督查报告;对有关部门、地区或重点工作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向党委、政府报告督查结果,对政策不落实或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与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到位的,要视其情况严肃处理,通过监督检查,有力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表1:《绵阳市再就业救助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表2:《绵阳市市级单位再就业救助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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