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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4)1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本市劳动力资源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原发放的《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更名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失业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的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具体对象为:

(一)企事业单位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劳动者。

(二)新增长的劳动力(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退出部队现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没能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且自愿办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换发和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

(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换发或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时。

(二)下岗失业人员换证的时间为重新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

1、国家公务员从党政群机关退出并计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2、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3、大、中专毕业生半年后仍未就业时;

4、退出部队现役的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见习或实习的在校生,不能申请领取《失业证》。

三、《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

申请领取或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为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证机构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已有《手册》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在办理退工手续的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为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四、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五、《失业证》发放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失业证》的主要内容为:持证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记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记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记录。所有登记及记录(除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记录外)必须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打印,禁止手工填写。

(二)《失业证》全市联网电脑统一办理,一人一证并采用全市统一编号,编号为10位数,前4位为办证时的年份,后6位为流水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时不需换证,但要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变更住址;就业时交就业单位保管,失业时个人持有。

(三)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换发或申领《失业证》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退工手续时予以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需换证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办理;新增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退出部队现役的人员及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初次申领《失业证》的由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后办理(区就业服务机构每周组织一次对新办证人员的培训)。《失业证》遗失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换证的,应保留并录入最后一次就业登记和退工及失业登记记录;初次办证的,办证时间即为失业登记时间。

(五)持有《失业证》的人员,连续半年没有求职记录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将不统计为失业人员,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自动统计为失业人员。

(六)《手册》由办证机构负责收回,对其中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的应集中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将此记录录入电脑建立个人数据库基础档案资料。退休人员的《失业证》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放入个人档案。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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