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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9

施行日期:2008-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以下简称“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双零”家庭就业问题,

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长效就业机制为目标,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明确“双零”家庭就业援助范围。

零就业家庭是指市区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零转移家庭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转移)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三)建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辖市、区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确保落实”的要求,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认定的“双零”家庭,能积极接受就业援助、不挑不拣的,要确保零就业家庭一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就业,零转移家庭两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转移就业,确保实现动态消零。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四)实行“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双零”家庭按照自愿登记的原则,采取本人申请,社区(村委)受理,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社区(村委)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五)建立“双零”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对申报认定的“双零”家庭,在受理“双零”家庭申报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要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定期进行动态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失业或转移状况,做到家庭状况、思想动态、技能特长、培训愿望、就业(转移)愿望、就业(转移)去向“六清楚”。

(六)强化“双零”家庭成员就业(转移)后跟踪服务制度。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转移)的“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七)完善“双零”家庭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健全“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退出机制。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就业(转移)的;二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零就业”家庭中一人收入达最低工资标准,“零转移”家庭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转移)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未能就业(转移)的;四是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五是其它不符合“双零”家庭认定条件的。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九)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双零”家庭成员。要依托一批用工需求量大、就业门槛不高的用人单位,通过共建协作、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其积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招收1人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

(十)鼓励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安排“双零”家庭成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乡发展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双零”家庭成员,扶持他们实现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创业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税费减免。

(十二)鼓励“双零”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地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加工小作坊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双零”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双零”家庭成员,按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积极组织“双零”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要主动结合市场需求,引导、组织“双零”家庭中有培训愿望的成员,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对“双零”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两后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推广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免除“双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对“双零”家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双零”家庭子女在技、职校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精神,享受有关困难补助政策。

四、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政府职能。各辖市、区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减免费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为“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各部门也要加强合作,逐步形成促进“双零”家庭实现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按照省、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开发、采集就业岗位,优先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全面建立社区(村委)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制度,每个村都要有一名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年底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十六)加强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督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对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要设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向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投诉求助渠道。

(十七)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宣传帮扶“双零”家庭实现就业和转移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扎实开展。

五、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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