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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厦府(1999)综0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07-05

施行日期:1999-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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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参照深圳等兄弟城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力度,确定政府在经济和社会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调整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运行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为政府机构改革作准备。通过改革政府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做到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

二、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就要坚决放开;明确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改变统得过多,管得过细的状况。

(二)对确实需要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审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行为以审批为主转为依法监管为主。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五)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稳妥、慎重;既要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厦门实际;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少审批、多服务、高效率、法制化”的总体改革思路,在参照深圳等其它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减少我市行政审批事项。

(一)确定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国家和省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备案制。

2、对国家和省要求地方政府审批,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可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对少数有指标和额度控制的营利性项目,应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

3、在国家已授予特区管理自主权和改革试验权的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4、由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事项的各项内容,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应取消审批,或采取核准、备案制或彻底放开。

5、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取消;若确需进行必要的管理,可改为核准和备案。

6、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可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应根据中介组织发展状况,逐步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监管。

7、凡是国内其他城市没有或取消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应取消审批。

(二)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

1、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执行部门要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并制定具体、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采用一条龙审批、会签或联审的审批方式。

3、对一个部门审批业务较多、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流程,简化手续,明确条件,规定时间取件;对同一事项同一部门实行一次性审批。

4、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改进审批的技术手段。

5、建立对审批部门和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和健全人大定期检查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等。对审批部门违反或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尽可能通过市人大或市政府以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

2、在审批部门内部,要根据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减少审批人员,加强调研和监督力量,并结合机构改革,在机构、人员和职能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审批人员和监察(稽查)人员必须分开。

(四)加强对核准事项的规范和监督。

1、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该取消的应取消。

2、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核准事项必须有非常明确、具体、详细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审核部门就必须允许申报对象实施申报事项,或承认其申报内容。

四、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市委政研室、市府办、体改委、市编办、法制局、经研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蔡寿国秘书长任主任,上述六个单位各一位领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查摸底、审批项目的清理、方案论证和相关工作的协调。

审批制度改革是对政策自身的改革,也是对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的变革,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顾全大局,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认真负责地按照本意见的原则,参照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本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一次再清理。所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深圳市对应部门改革后的项目数量。如深圳市已取消或不存在而我市又必须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各部门的具体清理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负责召集有关的专家、企业和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各部门的清理方案征求意见。在与部门沟通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在征求市人大、政协意见后,报市委审批后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

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中央、省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也涉及到我市的相关法规的调整。有关部门应加强与中央、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同时,对我市相关法规的修改也应提前着手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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