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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4)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7

施行日期:200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配套文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为落实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推动全省劳务输出工作,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量化的办法进行。

第二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政府驻外劳务输出办事处的劳务输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劳务输出人数、劳务输出培训人数、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等。

第五条 财政对劳务输出的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情况;市、县、乡三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劳务输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跟踪服务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劳务输出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包括劳务输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等报送的质量和及时性、真实性。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采取听汇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各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年底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次年2月底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情况提出考评和奖惩意见,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于次年3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劳务输出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解决。

第十三条 县(区)、乡(镇)的劳务输出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合法权益问题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凡延长土地承包期并向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因农民外出务工而变更;尚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按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规定颁发经营权证书,并签订承包合同,不得因农民外出务工而不颁发证书或签订合同。

三、充分尊重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的权利。土地流转应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出务工农民要求流转土地的,应完全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流转的方式也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外出务工农民流转土地需要协助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予以协助,但不得截留土地流转的相关费用。

四、保护外出务工农民参与分配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将外出务工农民与其他人口同等对待,不得侵犯其分配权。

五、在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应保留其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或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如农民工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民,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提取土地收益。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进一步把劳务输出工作做大做强,为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服务,现就我省劳务输出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培育县域经济新的产业和新的增长点,是省委、省政府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劳务输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输出规模小、认识不到位、组织化程度低、劳动力素质低、服务工作跟不上”等问题,特别是劳务输出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劳务输出的效果及劳务收入,影响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品牌的形成。因此,要做大做强劳务输出这个新型产业,就必须加强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发展县域经济的宏伟目标出发,把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抓紧抓好,为打造陕西劳务品牌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2004年全省劳务输出培训目标为52万人(省上已将培训任务分解到市,见附表1),2006年为66万人,2010年要达到90万人。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40岁的农村(包括城镇)富余劳动力。

(二)培训内容:一是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基本权益保护知识、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道德等务工常识培训,有效提高劳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职业标准和技能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三是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思想、创业精神、创业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调研等创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四、培训方式

积极开展调研,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输出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短期培训要以劳务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订单培训为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学历教育要大力倡导校校联办、校企联办、工读结合、商读结合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使学生获得“双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采取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专题讲座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远程教育方式,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

五、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为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师资力量强、管理规范、所开专业适合劳务培训需要;二是场地、设施设备能够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实习、住宿和就餐条件;三是学员的学习、实习和生活秩序能够得到保证;四是没有发生过严重安全事故;五是收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六是能够为毕(结)业生提供职业指导;七是能够为培训人员联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六、培训工作的实施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劳务培训计划,计划要确定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费和输出方向等方面内容。

(二)加强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劳务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工作需求,抓好本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更新教师的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也可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兼职教师。要建立全省劳务培训师资队伍数据库,并合理调配培训师资力量。

(三)科学合理地选用和开发培训教材。学历教育培训要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积极开发一些包括基本权益保护知识、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能、职业道德等务工常识方面的教材,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岗位和工种,编写通俗易懂、内容实用新颖、就业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各培训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区劳务人员的培训需求,开发方便实用、特色鲜明的乡土教材。

(四)加强培训机构的自身建设。培训机构要及时充实和更新培训设备,完善实验、实习基地设施,确保劳务人员专业技能实训的需要。要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更新调整专业;要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广泛开展劳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德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劳务人员的操作能力训练;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的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

(五)做好考核发证工作。培训机构要积极引导参加培训的劳务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和鉴定工作,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培训的劳务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培训机构要严把考试、考核、发证关口,坚决杜绝滥发证书现象。

七、加强领导,落实培训工作责任

劳务培训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水利、科技、扶贫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配合。各市每半年向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汇报培训工作,内容包括培训情况、取得的实效、存在问题和主要经验,并填写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由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统一考评。

附表:1、2004年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任务表

2、陕西省劳务培训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1:2004年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任务表单位:万人市 区 输出人数 培训人数汉中市5010榆林市357商洛市346.8安康市2754咸阳市306西安市306渭南市255宝鸡市173.4延安市91 ?8铜川市2.680 5.36杨凌区0.320 0.64合 计26052

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以及《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全省劳务输出培训工作,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素质,壮大县域经济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偿培训、政府补助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劳务输出实行有偿培训,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补助。

(二)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对公办和民办的培训、输出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用于劳务输出培训方面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现有各项培训资源,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教育、农业、劳动保障、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集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筹集、分配和管理。每年年初,省财政根据全省劳务输出计划,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同时,调整农业、教育、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现有支出结构,增加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劳动、农业部门的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学费补助和劳务输出工作奖励补助。

第八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初根据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劳务输出计划,编制劳务输出培训年度计划,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劳务输出培训计划,提出当年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分配计划,经联席会议审批后逐级下达各设区市,经市、县财政发放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劳务输出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培训一人、办证一人、输出一人、补助一人”的办法,由各市县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制定确保参训农民收益的具体补助办法进行报账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培训、输出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农业、劳动、扶贫部门要及时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培训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追回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分别说明受训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单位与岗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推荐工作的试行办法 (省农业厅)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的组织推荐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农闲时间,依托基层农经和农技网络体系,深入农村,走访农户,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查明现状,登记农村劳动力资源入户卡,建立农村劳动力档案。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省上统一提供样表,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由各市县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登记表和有关统计报表的发放工作。二是由各县、区农业局统一抽调人员,组织农业系统力量,以乡为单位,逐一登记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做到不缺不漏,不留死角。三是县、区农业局由专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填写有关报表上报各市农业局,以便上报省农业厅。

二、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档案

各级农业部门以农经机构为主,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档案。档案以农村劳动力资源入户卡为基础,一户一卡,反映农村劳动力动态状况,同时要有反映农村劳动力资源卡信息的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册。农村劳动力资源卡要以户为单位,包括乡村名称、户主姓名、家庭现有劳动力、男女劳力数、年龄状况、文化状况、输出意向、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及时与教育部门联系做好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等当年新增劳动力的登记建档工作。

三、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所属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和动态运行。建库工作从2004年开始逐步实施,用三年时间把全省数据库建立起来。各级要以乡镇为基点,由乡镇农经机构负责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汇总和归口上报工作,并具体承担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任务,没有农经机构的单位由农技机构承担;在各村、组确定相对固定的信息统计人员,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市、县农经机构负责农民收入状况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的统计、汇总和归口上报工作,并积极与农业信息机构衔接,将统计数据归类入网,并及时公布。?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农户综合档案。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构成、文化结构、家庭劳动力结构、技能结构和就业结构等。二是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统计网络。三是搞好当年农村劳动力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统计工作应在次年1?2月份进行,统计期限截止当年12月底。统计内容包括: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农村新增劳动力数、富余劳动力数(16?45岁青年劳动力)、当年劳务输出人数、接受培训人数和农村劳动力持有各种专业技能资格证书人数。四是组织基层统计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统计人员队伍。五是为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培训人员数和准备转移就业人员数。?实行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化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逐级配备专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对当地劳动力资源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依托现有农业信息网络,逐步实现省、市、县、乡劳动力资源信息联网;要协调解决计算机室、档案室等专用办公场所。根据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内容,组织设计其管理统计软件,用于各地数据统计和数据库管理。?加强农村劳动力信息数据统计和更新工作。要加强农村劳动力数据统计汇总工作,不断丰富数据库内容,完善其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库的服务作用,有效促进数据信息与农民转移就业的良性互动。要确定专人对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进行调整、注销、汇总和归口上报。实行数据年报和动态报告制度,年度报表要逐级汇总,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至省农业厅;动态报表主要是收集社区内急需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归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布。要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乡镇级数据每月更新一次,省、市、县级数据应半年更新一次。

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对象组织推荐工作

要形成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以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为平台,加强与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当地教育等部门收集在校生培训、参加技能鉴定、毕业升学和就业信息。每年向有关培训部门提供参加技能培训人员名单,协助做好学员的组织动员工作。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劳务信息交流,做到信息共享,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组织推荐工作作为一项新的重要职责,纳入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数据库建立的资金投入,并明确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农村劳动力普查、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对象组织推荐工作。各级政府也应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相应工作机构。加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设立的驻外劳务办事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加挂劳务办事处牌子),各市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在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业务上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应坚持方便群众,服务高效,公益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设立

第五条 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驻地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批准。

第六条 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经批准成立后,由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授牌,并在省级相关媒体公布。

第七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与驻外劳务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职责

第八条 负责企业用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传递;开展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情况的调研、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积极组织劳务输出,熟悉和掌握我省劳动力在当地务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对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劳务工权益保护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劳务协作,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

第十二条 完成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全国省、市区域间的劳务协作和交流,参与当地劳务输出工作研究及有关劳务活动。

第十四条 驻外劳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级财政的劳务输出经费补助或物质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驻外劳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我省劳务输出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介我省劳务品牌。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第五章 对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对驻外劳务办事处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对完成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突出的办事处及负责人分别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再具备条件的驻外劳务办事处予以摘牌,并通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进入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企业使用原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及原已在外省或我省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个人账户的农村劳务人员,要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村劳务人员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三、农村劳务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进入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指导,并要加强服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进入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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