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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6〕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3

施行日期:2006-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空岗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凡招用人员(包括临时用工、成建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空岗报告,如实提供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基本内容。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按照就业准入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促进劳动力合理使用和有序流动。

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凡城乡劳动力求职就业,应当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登记,由劳动力市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促进市场化就业。

三、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须按规定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切实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为全面掌握进入我市外来劳动力情况,进一步优化外来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环境,全市外来劳动力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凡属使用外来劳动力(含零散、成建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如实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经办机构会同劳动监察、信访仲裁等部门,提供相关就业与维权服务。

五、严格贯彻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按必备条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六、继续开展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36号)文件精神,按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四项标准”,即: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职业培训率达到100%;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要在继续深入搞好煤矿企业治理整顿的同时,重点推进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和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

七、加大执法监察查处力度。以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和查处力度。对全市劳动用工和职业中介,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和非法职业中介,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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