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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01-18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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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14日以粤府〔1996〕4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修改为:“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拒不缴纳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虚报、匿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偷、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立即追回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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