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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01-18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其他内容不变。

3.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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