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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收取合同制工人服务费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文字号:琼人劳悲[1999]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9

施行日期:1999-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南东洋水产有限公司:

你司反映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收合同制工人手续收取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经调查,现函复如下:

一、你司去年底根据生产需要,招聘临时季节工从事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和销售工作,省职介中心依据国家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劳部[1995]356号)和我厅《关于招收职工办备案手续的通知》(琼人劳[1996]158号)规定精神,要求在15日内办理合同制工人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按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411号文规定收取合同制工人服务费每人每次2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03017)是依法履行政府有关工作职能,企业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二、你司根据生产需要招聘临时季节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招聘后的从业人员,企业应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保险条例,为从业人员办理四项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险)手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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