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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劳社法[2007]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28

施行日期:2007-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正确评估评价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评估评价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评估评价是指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三)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后取得的社会效益;

(四)该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条 评估评价以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真实为原则,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以内,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向政策法规处提供评估评价报告和有关基础资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后,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经评估评价后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应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定期评估评价制度。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07年03月28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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