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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重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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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1

施行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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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含各种成份投资的项目),从以下四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

(1)大中型交通、能源、城建、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重大高新技术、重大工业项目和重要的工业园区项目;

(3)重大社会事业、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项目和国家重大商品物资储备项目;

(4)其他跨行政区域、投资数额大、起带动引导作用、能带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建设项目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重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列为在建重点项目;按建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列为预备重点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列为重点前期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列为市预备重点项目当年动工直接转为市重点项目,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不再列为市重点项目。

(三)市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管委会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委提出,由市发展计划委对全市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并商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管委会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重点项目和在建重点项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并公布。

(四)市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补充制定保障市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项目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设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市发展计划委。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在建项目进度计划,向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2)研究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筹集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参与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年度建设资金安排;对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协调重大项目的前期筹资工作。

(3)检查、督促、指导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跟踪市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参与市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市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导市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牵头组织对前期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与深化论证工作,审批市级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核准招投标有关内容。

(5)对市级出资和受国家、省委托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6)承办市政府和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意见或推荐列入市重点建设的项目。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对主管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

(4)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市重点项目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管委会设立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市重点项目需要本辖区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该领导名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重点办备案。

三、项目建设管理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制度。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完成计划和主要阶段性进度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下达执行。

(三)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同时,要加强监理市场的监督与检查。

(四)市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均应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法》要求制定合同条款。合同管理实行报备制,在上报开工报告时,将合同报市重点办备案。

(五)市重点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重点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选择、重要设备采购及大宗材料供应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招投标。

(六)市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七)市重点办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计委18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于查处。

(八)市重点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市重点项目的初步设计,并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审批。

(九)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批、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土地、海洋、审计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县(市、区、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十)市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报备工作,有关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同时抄送市重点办备案。市重点办应会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市重点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征用土地、林地、海域;项目建设必须厉行节约用地,大力保护环境和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十二)市重点项目施工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中应切实维护项目所在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每月25日应填表向市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十三)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有力措施,杜绝腐败现象。

四、项目建设保障

(一)市发展计划委应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期对资金的要求,安排下达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县(市、区)属市重点项目由县(市、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贷款资金,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加大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市级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列入当年市预备重点和重点前期的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预备重点项目和前期项目当年转为在建重点项目的和各县(市、区、管委会)的重大前期项目,适当补助前期经费。

(三)市国土资源、林业、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乡(镇)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的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交付土地,保证项目的施工需要。

(四)市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五)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明确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有关事项,制定保障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各自职责,简化各项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市重点项目创造优良的建设软环境;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

(六)电力、供水、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物资运输、邮电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七)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具。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供应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五、项目考核与奖惩

(一)市政府每年对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财政性支出项目,节约投资且工期、质量、效益较好的项目,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对于施工质量、工期控制业绩优良的,在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可作为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对于设计单位超概算设计的,责令重新编制设计文件或另外委托设计;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使目标计划完成差距过大、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将暂停拨付或收回该重点项目或该重点项目所在行业前期工作补助经费和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责任人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月报制度。项目分管领导每年度要下工地检查达4次以上,部门主管领导每月均要下工地指导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年终经市考核组考核后,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与县级政府分管及市直有关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通报市、县组织部门。

(三)市重点项目建立立功竞赛制度。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厂商、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新闻等单位和个人,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表彰办法由市重点办会同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制定,表彰具体工作由市重点办组织实施。

(四)建立市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登记报备制度。每年底对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誉情况进行登记报备,登记按信誉好差分甲、乙、丙三等,其中信誉好的甲等单位和信誉差的丙等单位在市级报刊上一并予以公布。登记为丙等的单位,自登报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其它市重点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列为信誉不良情况处理。具体登记报备办法按省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重点项目经稽查或审计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对其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经研究视同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本暂行规定的有关扶持和奖励措施。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市发展计划委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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