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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典”期间确保新上工程建设顺利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建市[2003]2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0

施行日期:2003-05-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要求,为有效防控“非典”,确保新上工程顺利开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防控“非典”作为当前一项首要工作,自觉增加政治敏感性,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典”疫情的传播扩散;同时,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特别是新开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恪守职责,依法行政,“非典”期间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停业,施工许可、招投标、竣工备案等法定手续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或者停止办理。要充分利用网络、传真、通讯等现代化设施,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缩短工程前期手续办理的时间,促使新项目及时开工。

三、对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所需劳动力、设备和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的准备情况。同时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受生产要素影响不能开工的,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及时给予保障,不得因此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

四、用于防控“非典”的工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施工单位防控“非典”、保证工程建设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可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发包给该单位。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非典”疫情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影响。新开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增加防控“非典”的措施,同时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防控“非典”和施工组织所需人员、物资的准备,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六、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新开工工程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特别要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到位,依照合同的约定如期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要做好队伍稳定工作,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七、各级建筑市场执法队伍要结合防控“非典”,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执法稽查工作,严防特殊期间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保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落实防控“非典”和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把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业绩,作为其资质或资格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措施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防控“非典”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暂停从业、降低资质或资格,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

九、各级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要在防控“非典”和保证工程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具体工程作为贯彻“三个代表”和省委“树、讲、求”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十、建立全省新开工工程建设情况周报制度。从5月26日起,各市建设局要填写《河北省新开工工程建设情况周报表》(见附件),并通过“河北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hebjs.gov.cn)”于每周星期五上报省建设厅,以便掌握全省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附件:《河北省新开工工程建设情况周报表》(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河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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